五环之歌终审不侵权 回顾岳云鹏五环之歌为什么被告?
来源:金融界网站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三中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下为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莉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天,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楼**501/div》;
法定代表人:曾茂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涵,女,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18-Aiv》;
法定代表人:曹华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晓林,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苌冬梅,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泰达********iv》;
法定代表人:邓秀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宇洋,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龙刚(艺名岳云鹏),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眉,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超,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狐公司)、岳龙刚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众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天、刘琛,被上诉人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涵、王韵,被上诉人新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晓林,被上诉人金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宇洋,被上诉人岳龙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