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全文一览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普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特别会员的管理规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1.3 会员开展本所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4 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5 本所依据本所章程、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1.6 会员开展本所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应当对自身及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管理,防范违规交易行为和交易异常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一节 会员资格管理
2.1.1 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可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一)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业务;
(二)依法取得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四)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条件;
(五)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
(七)承认并遵守本所章程及业务规则,按规定交纳会员费用;
(八)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1.2 证券经营机构向本所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设立的批准文件;
(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公司章程;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七)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八)境内外控股子公司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等信息;
(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上述文件。
2.1.3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本所同意接纳的,向该机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自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2.1.4 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机构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变更后的章程;
(六)会员资格证书;
(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1.5 会员名称变更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换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2.1.6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本所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相关证券业务许可,不再进入本所市场开展相关业务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责令关闭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批准解散的;
(四)不能继续履行正常的交易及交收义务的;
(五)会员决定终止其会员资格的;
(六)其他不再符合本所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会员发生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时,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决定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2.1.7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决定书;
(三)会员资格证书;
(四)业务清理情况说明;
(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1.8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
2.1.9 会员未按本规则第2.1.6条规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本所可以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会员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2.1.10 本所同意终止会员资格申请或者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的,注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自同意或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会员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2.1.11 本所注销会员资格的,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交清费用。
2.1.12 会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托管方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对所托管的证券交易业务行使经营管理权时,应当确保会员遵守本所规定,承担相关义务。
第二节 席位、交易单元与交易权限管理
2.2.1 会员应当取得并至少持有一个本所席位。
2.2.2 本所对席位实行总量限制,不再新增席位。
会员可通过从其他会员受让的方式取得席位。
2.2.3 会员取得的席位经本所同意可以转让,但不得退回本所,不得用于出租和质押。
2.2.4 会员享有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权利,取得会员资格后,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会员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
2.2.5 本所根据会员下列情况,依据相关业务规则,通过交易单元对会员交易权限实施管理:
(一)业务范围;
(二)市场风险承受程度;
(三)交易及相关系统状况;
(四)内部风险控制;
(五)人员配备;
(六)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情况;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2.2.6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时,可以设定、调整和限制会员参与本所交易的品种、方式及规模。
2.2.7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将交易单元以本所认可的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会员将交易单元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切实加强交易单元管理,要求使用人严格遵守交易单元使用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2.2.8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