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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股票软件]长安福特工程师事件法律解读:高强度工作抑郁症算工伤吗?

时间:2019-12-24 17:18:42 来源:久久财经网 人气:

新浪法问 王茜

题为《长安福特AE工程师之死:吉大毕业,入职8年,年仅30岁抑郁跳楼身亡,他在公司到底经历了什么?》的文章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工程师邓某某的故事激起了许多职场人士的共鸣,其人生结局令人唏嘘。

文章提到邓某某在经历了几年的“高压高强度日夜倒班”后被诊为抑郁症,去年他被“派驻杭州,压力、强度陡增,病情复发”,今年公司临时宣布取消加班工资,邓某某辞职不成最终自杀。邓某某死后,家属方与雇主长安福特就善后事宜协商未果,愤而发文质问。事件发酵后,长安福特于12月22日官方声明称,“长安福特和邓某某家属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协商,现在双方已达成一致”。

虽然事件暂告一段落,但生命已逝难挽回,如果企业能在员工患抑郁症之初就给予足够关注和支持,也许这场悲剧可以避免。邓某某的故事引发热议,有网友在微博上提出一个问题:工作压力导致的抑郁症是不是工伤?

律师:抑郁症不属于职业病 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北京威诺律师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从现有法律看,员工单纯的因工作压力大等因素导致的抑郁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他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九种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来看,工伤指的是工作期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工作外派、工作准备)期间受到的伤害。

抑郁症是精神类疾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职业病”,因为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规定了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具体情况需要特定机构的诊断,但抑郁症并不属于职业病的类型。

因抑郁症自杀也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由此可知,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和举证角度,都难以向公司追索赔偿。但可以尝试从养老保险角度获得适当的救济,但这需要参考各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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