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全文一览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停止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的公积金贷款;
(八)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符合上述申贷条件,可以持相关证明,按照规定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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