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全文一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服贸发〔2020〕16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加快推进本市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不断强化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和开放枢纽门户“四大功能”,加快推进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五个中心”建设。通过3年试点,推动服务贸易高水平开放,推进产业贸易深度融合,鼓励市场主体自主创新,完善区域布局,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提升“上海服务”品牌国际竞争力,促进上海加快形成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的发展新格局。
二、试点任务
(一)全面探索完善管理体制
1.强化统筹协调机制。市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领导协调,统筹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现代服务业发展和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服务贸易发展绩效综合评估体系与考核机制。
2.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总体方案》要求,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政策保障措施,简化外资旅行社审批流程,实行企业承诺制,审批时限由现在的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探索国际通用的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模式,建立建筑师负责制的常态化运行机制。探索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管理工作。探索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从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进一步下放。
3.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完善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贸易专区功能,建立有利于科学统计、完善政策、优化监管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功能,推进涉外服务专窗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
(二)全面探索扩大对外开放
4.深化服务业对外开放先行先试。按照《总体方案》要求,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政策保障措施,优先航空公司开辟至共建“一带一路”航权开放国家国际航线的经营许可审批。争取境外已上市抗肿瘤新药在本市医疗机构先行定点使用。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支持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争取允许外国机构在本市独立举办冠名“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外的涉外经济技术展。允许在本市设立的内地与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聘用港澳和内地律师。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范围扩大至境内外机构在上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进一步扩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范围,允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包括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衍生品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业务。修订完善上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及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相关办法,支持境外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形式投资境内创新型科技企业股权。
5.推动自然人跨境执业。按照《总体方案》要求,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政策保障措施,推动自然人跨境执业举措。允许取得国际专业资质或具有特定国家和地区职业资格的金融、规划、航运等领域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本市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支持组织金融、电子信息、建筑规划等领域境外专业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才领衔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担任本市新型研发机构法定代表人。支持开展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在本市进行专利代理执业试点。探索放宽港澳专业人才执业资质,推行“一试三证”评价模式,即一次考试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港澳认证、国际认证,在港澳从业经历可视同内地从业经历。允许在本市合法工作的港澳人员按照规定,申请参加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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