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一览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促进货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4年,为贯彻落实“国九条”关于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有关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办法》,较好支持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需求。目前,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融资环境和风险特点已经发生较大变化,根据市场成员诉求和金融市场宏观管理需要,《办法》修订稿建立了以流动性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框架,取消发行前备案,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引导证券公司提高流动性管理能力,促进货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发行人资质、限额和期限管理、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管理等内容,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除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规定外,流动性覆盖率应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
二是短期融资券和其他短期负债工具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三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按规定披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和发行情况。
四是持续加强流动性覆盖率等风险控制指标和市场交易行为的监测管理,每半年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其他短期负债工具余额等动态调整短期融资券限额,引导证券公司持续保持较高流动性水平。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货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期限为1年以内的还本付息的债券。
第三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属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人应具备识别、判断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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