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配股程序
据。若申报帐户的配股数量小于等于证券商的可配股总量且小于等于该帐户的可配股数量,按申报数量予以确认;否则配股申报无效。3、对于那些在配股期内尚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在选择券商办理指定交易后,即可委托该券商进行配股。由于指定交易申报是即时有效的。因此,券商在指定交易申报成功后即可按投资者的委托数量进行申报。配股截止日闭市后,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配股确认数据传送给券商,供券商对配股数据进行核对。配股上市前一日闭市后,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配股上市数据传送给券商,证券商据此更新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4.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配股是自愿行为。因此凡投资者委托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进行代理配股业务的,均需与券商签定“代理配股协议”。证券商在配股期间应当提醒投资者及时配股,而超过配股期限则一律不予补配。证券商在受理投资者配股申请时,应仔细核对投资者的证券帐户及其可配股数量,同时冻结相应的配股资金。对配股不成交的数据查清原因后应及时补配。5. 遇到配股和内部职工股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上市前一日闭市后将这类数据传至券商,券商据此更新投资者的股份,然后第二个交易日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即可卖出这些股票。对于转配股部分,因为不能上市,则不记入证券帐户的流通余额数据中;但记入证券帐户的非流通余额数据库,由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定期将这些数据传到投资者指定交易所属券商,投资者可在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查到这些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