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股份股票分析」广州发土地确权方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内容解读
5月19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明确提出,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任务,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
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
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城镇居民非法购买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
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登记范围
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可申请发证主体
(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原则上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代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2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
4
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街)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镇(街)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确权登记遵循原则
(一)存量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原则。
1
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居委会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且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由村(社)报镇(街)审核同意后,予以确权登记。
2
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
(1)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且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由村(社)报镇(街)确认符合建房面积标准后,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99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民住宅,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经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后,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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