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钱”并非储蓄一条(2)
不妨投资记账式国债
提起国债投资,大家一般会选择凭证式国债,因为这种国债是通过银行网点发行,购买方便,利率固定,并且有购买凭证,符合中国人的储蓄习惯。而对于记账式国债,多数人则了解较少,有人说记账式国债看不见摸不着,还得去证券公司开户,手续太麻烦。如今随着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联网,到银行开办“银证通”业务,不用去证券公司便可以非常方便地购买记账式国债。特别是受国家提高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比率等因素影响,债券市场一度资金供应紧张,造成了记账式国债价格的下跌。这对广大投资者来说,记账式国债的投资价值更加显现,所以投资记账式国债正当其时。
记账式国债是以记账形式记录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可以记名、挂失的一种国债。由于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和交易均为无纸化,所以效率高,交易成本较低。购买记账式国债有以下优势:一是不受发行时间的限制,凭证式国债只能有在发行期内才能购买,而记账式国债可以在正常交易时间内随时购买;二是收益高于凭证式国债,从目前的债市行情来看,投资国债的年收益率多数在3%以上,大大高于储蓄存款和凭证式国债的收益;三是变现灵活,居民购买记账式国债后,如急需用钱,可以随时在交易时间卖出国债,因记账式国债是根据上交所的即时交易价格卖出,所以对投资收益影响不大。
记账式国债按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国债(一年及以下)、中期国债(三至五年)和长期国债(10年以上)三种,广大投资者可以根据利率收益和自己资金的预期使用情况选择不同期限的国债。购买记账式国债最少为1000元面值,即10手(1手为100元面值),超过1000元面值时,必须是1000元面值的倍数。投资者只需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到银行开通具有国债交易功能的“银证通”业务后,在家里使用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系统便可购买和卖出国债,既可避免去银行购买国债的劳顿之苦,在利率较稳定的情况下又能取得高于储蓄和凭证式国债的投资收益。
柜台记账式国债向我们走来
2002年第6期记账式国债于2002年6月6日开始发行。与以往不同的是,该期国债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而是首次由工行、建行等商业银行向广大投资者发售。尽管这期七年期国债年利率仅为2%,明显低于此前发售的一期凭证式国债2.7%的年利率和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但北京、上海等地的投资者依然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发行当日,仅工行北京市分行实际销售总额便达到2亿元,由此也可以看出,看好柜台记账式国债的投资前景,敢于“吃螃蟹”的投资者不在少数。
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特点
柜台记账式国债是在指定银行营业网点(含电子银行系统)进行认购和交易的一个国债新品种。此前,记账式国债的发行一直被证券交易所“垄断”,而这次柜台记账式国债的推出,商业银行依托其网点众多的优势,必然会为广大投资者购买提供极大的方便。目前,通过银行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国债已经有凭证式、柜台记账式两个品种,但柜台记账式国债又独具以下三个特点:
1.购买更方便。凭证式国债发行一般有固定的发行期,发行结束便只能等待下期国债了,况且凭证式国债受发行数量限制,会因“僧多粥少”,多数投资者常常难以买到;而对于柜台记账式国债来说,投资者即使在发行期内没有买到国债,也可以在发行结束后的正常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柜台随时买卖,在购买时间和数量上一般能保证投资人的需求。
2.变现更合理。凭证式国债发行结束后虽然可以办理提前支取,但由此带来的利息损失往往会困扰投资者:按规定,购买不满半年支取的不计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其利率低于活期储蓄,同时还要缴纳提前支取手续费;而柜台记账式国债开始交易后,投资人可以按银行公布的价格随时买入卖出,并且利息是每年支付一次,日常交易也不再收费,投资者能相对较为合理地实现投资收益。
3.保管更安全。凭证式国债是“实物”国债,购买后如果保管不善会造成遗失或被盗,多张国债凭证更是增加了保管的难度;而柜台记账式国债是无纸化方式发行,以电脑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只需一张小小的磁卡即可轻松实现国债的多次买入和卖出。
个人怎样购买柜台记账式国债
第一步:开立资金结算账户。投资人首先持有效证件到开办柜台国债交易业务的银行网点开立活期存款账户,作为办理柜台国债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并办理与该活期账户配套使用的银行卡,作为客户进行国债资金结算的交易卡。
第二步:办理债券托管账户。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并与银行签订《债券托管协议书》,开立用以记录和管理债券交易业务的债券托管账户。
第三步:买卖柜台记账式国债。填写认购或买入、卖出凭证就可以进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交易,也可办理转托管、非交易过户以及查询账户余额、历史记录等业务。另外,为了及时获取国债的报价等信息,投资人还可以到银行网点或拨打银行服务电话、登录银行网站
集合理财成为合法化的百姓投资渠道
集合理财曾一度成为“非法私募基金”的代名词,2003年5月份被证监会紧急叫停。半年之后的2003年年末,在多方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表明,管理层对券商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做出了认可,集合理财将走出“非法”的阴影,正大光明地成为广大居民的投资理财渠道。
集合理财因何而来近几年来,股市连续低迷,成交量持续萎缩,券商赖以生存的佣金收入和股民保证金锐减,一些证券公司为了生存,便想方设法搞起了集合理财的“副业”。在证券公司组织下,多个投资人凑齐一定金额的资金后,由出资最多的个人作为代表,与证券公司及投资机构签订集合理财协议,由出资人和投资机构共同拿出相等份额的资金存入一个“联合账户”,投资机构有权用“联合账户”的资金行进行买卖股票、债券等操作,并且不论操作的收益如何,到期都要按协议利率向出资方还本付息。证券公司则承担账户资金不被取现、转移等监管和担保责任。另外一种集合理财方式是出资人直接与证券公司签订理财协议,由券商将出资人的资金用于国债回购、记账式国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及新股认购等稳妥型投资,并按照协议向出资者支付集合理财的利息,这种投资方式以其风险较小、收益相对稳定等优势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
不过,在被证监会叫停之前,各种集合理财均属于半公开的状态,一般是证券公司员工的亲朋、亲朋所介绍的“线内人”以及主动找上门的新老客户,而并没有在柜台大张旗鼓地办理。据说原因是集合理财的承诺收益(一般为年息5%~10%)与《证券法》中“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的条款相抵触。后来,也正是因为集合理财存在类似违规问题被证监会紧急叫停。新办法怎样完善集合理财
新出台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可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这对办理集合理财的券商设立了“准入”标准,将更有利于风险防范。同时,办法规定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这一规定兼顾了集合理财的收益性和安全性。
《办法》对参加集合理财的投资者也实行了“准入”制,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从而将风险承受力差的小投资者划在了受理范围之外。
至于集合理财的资金筹集,还是采取“集合”资金的方式解决。根据规定,券商可以用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性投资理财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并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做出约定。也就是说,投资者可以要求券商明确“如集合理财亏损,可以先由券商的这部分资金承担”的责任问题。因此,新办法的出台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利益,使得集合理财实际上具备了一定的保本色彩。
参加集合理财应注意什么
在当前储蓄收益低、炒股赚钱难度大的情况下,合法集合理财的推出无疑拓宽了广大居民的投资渠道,但集合理财实际上还是属于委托理财的范畴,新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做出保本、保底的承诺”,也就是说,集合理财与储蓄、国债等传统投资方式相比还是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广大投资者办理集合理财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要注意集合理财的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应认真查看各种协议的条款,必要时可请专业律师为你的投资当好参谋;二是应尽量参加短期集合理财,避免长期投资过程中各种政策、市场环境等人为和非人为因素的变故;三是应选择信誉好、经济实力强、具备资质的正规券商办理集合理财;四是投资者应考虑券商无力偿还债务甚至破产等不可预见的风险,不应把家庭资产全部投入集合理财,以达到分解风险、增加收益的投资目的。
- 上一篇:开放式基金:百姓理财新渠道(1)
- 下一篇:银行“存钱”并非储蓄一条(1)